这两天小海螺一直在聊关于科创板的话题,相信通过前两篇文章,大家对科创板的知识也有了基本的认识。大家在新闻中经常看到上交所受理科创板企业的申请,其中有两类企业尤其引人关注,一类是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发行人,另一类是 “红筹企业”(在香港上市,但由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持有三成半股权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两类企业满足怎样的要求,在市值和财务指标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两类企业吧!
1、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
对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要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首先这些企业有关表决权等方面的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其次,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这两条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对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都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这里说的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 红筹企业
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此外,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这两项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对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经过小海螺的一番梳理,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两类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是否更加明确了呢~?在后续的推送中,我们将继续探究科创板的奥秘!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