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8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9
五、 基金的上市交易......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43
十二、基金的投资......44
十三、基金的财产......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违约责任......7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二十三、其他事项......76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7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
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5 年 5 月 7 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为经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成,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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