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25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
中欧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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