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1
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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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2.4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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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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