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18
关于变更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1.5”为绝对回报标准,基金的投资力争取得较高绝对回报,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6年4月20日起变更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取消计算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依然采用绝对回报标准,与基金的投资目标契合,能够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原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1.5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本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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