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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14 08:11:09 股吧网页版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4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17:00
止。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30 进行了计票,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 171,951,792.68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306,162,987.10 份的 56.1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171,951,792.68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
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 2021 年 8 月 14 日。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基金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对《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后的基金法律文件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生效。
2、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实施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要点:
“五、基金备案”章节“(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二)召开事由”删除基金合同的自动终止条款“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 2 亿元,或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删除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

“1.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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