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修订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20
十一、基金费用......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5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7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7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系由富兰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故本托管协议中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 A 座 17 层 1707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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