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4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2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第五条最后一段内容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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