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一部分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前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以下简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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