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5
关于降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销售服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3年10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3】1320 号文 注册,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三年封闭期到期,于2017年1月
25日转型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17年2月
8日开放申购、赎回,2017年2月24日上市交易。
为更好的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5月8日起 将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从0.5%/年降低为0.4%/年。该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调整前 调整后
0.5%/年 0.4%/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中: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
率计提。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
率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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