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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07:29:46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7

  
关于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出现了基
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 )作为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相关事宜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及代码:中银盛利定期开放债券(LOF)(场内简称:中银盛利) ;
1638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部分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2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七个开放
期为2020年10月16日(含)至2020年11月13日(含)。 截至本次开放期届满,本
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已触发《基金合
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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