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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8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监管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 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修订《中银沪
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上述修改后,《基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招募说明书涉及相关内
容的,基金管理人将对招募说明书一并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全文。
二、重要提示
此次修订《基金合同》系根据监管规定更新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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