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9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的法规依据,并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的投资”章节
1、“基金的投资”章节的“(二)标的指数”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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