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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0 07:31:03 股吧网页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

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

12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摘要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3月12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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