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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28 10:25: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修订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28

  

关于修订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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