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8
关于修订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等章节及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二、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更新的《兴全沪深 300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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