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4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5
四、基金财产保管 ...... 7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六、交易安排......12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1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22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
十四、基金的费用 ...... 26
十五、禁止行为......28
十六、违约责任......29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31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33
二十、其他事项......34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拟担任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释义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财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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