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提示性公告(2022/06/0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0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现将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321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3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诺安纯债 诺安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210 163211
下属分级基金的场内简称 诺安纯债定开 -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0.9182 亿元,触发上述基金合
同终止条款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6 月 2 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或者触发其他终止情形,本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具体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由于本基金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已不再接受申购业务申请,因此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低于 2 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后,本基金将执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在本次开放期内(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均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业务
申请,投资者在 2022 年 6 月 2 日 15:00 后提交的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
2、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后,本基金将以 2022 年 6 月 6 日为最后运作日,自该日起不
再接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且不再恢复。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本基
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自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之日起,将停止收取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停牌直
至终止上市,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牌及终止上市等相关事宜,具体事宜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敬请投资者注意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将承担的相关费用。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