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06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将相关事项第二次提示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LOF)(基金场内简称:申万债券)
基金主代码:163112
基金交易代码:163112(前端)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90%。
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目前,本基金处于第二个开放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若截止本开放期最后一日(即2015年5月6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经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由于自
2015年5月7日起本基金将进入第三个封闭期,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16年3月29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经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仅在每年的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日和4月4日发布的《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及《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的提示性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2015年4月7日(含该日)至2015年5月6日(含该日),因此若本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再开放申购、赎回。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