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 定,经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2907)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
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三)标的指数”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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