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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13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6日

目录

重要提示3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6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11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2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6

五、清算与交割20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20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20

重要提示

1.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41号文注册。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进入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目前包括招商银行、广发证券等,若本基金的募集期内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7.本基金将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6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

告正文)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9.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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