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6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市场更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9月6日起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A200指数80% 同业存款利率20%调整为沪深
300指数8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80%+银行同
业存款利率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如下:
(1)公允性。本基金定位于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同时始终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以上述基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也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关于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
(i)客观性: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明确,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ii)透明性:沪深300指数公开发布,投资者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
绩评价的透明性。
(iii)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3)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银行同业存款利率的权重的确定依据: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基金股票投资的平均仓位接近80%。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自2017年9月6日起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可访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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