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9
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2
十五、禁止行为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4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6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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