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7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修订法律文件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 2021 年 3 月 27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相关表述,并增加指数基金特有风险的提示。
2、“释义”章节
增加《指数基金指引》相关释义。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增加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的处置方案。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增加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情形下的策略调整。
5、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更新了部分条款表述。
6、关于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对照表。
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和更新。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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