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8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4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8年3月修订)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H《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改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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