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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0 12:05:00 股吧网页版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0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2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24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 25
八、基金的成立...... 27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5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 36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7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39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44
十六、基金资产...... 4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 63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64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7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70
二十八、其他事项 ...... 71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7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共同构成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本系列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为完整独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系列基金合同是规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行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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