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9-13 07:29:43 股吧网页版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9-13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银华永兴纯债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LOF)后的条款)的有关规定,现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 15:00 起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 17: 00 止,计
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
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共计 752,126,546.00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88.45%,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
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华永兴纯
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LOF)后的条款)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 752,126,546.00 份,表决结果
为: 752,126,546.00 份基金份额同意, 0 份基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
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100%,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条款)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2 万元,律师费 3 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
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华永兴纯债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LOF)后的条款)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 0.70%降低至 0.315%,同意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降低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降低费率的具体时间,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等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以及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LOF)自本报告发布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0:30 起复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即 2017 年 9 月 12 日本基金的管理费按照
2017 年 9 月 11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15%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