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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20 09:19:39 股吧网页版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20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 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发布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
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发布了《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起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 17:00 止,并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表决通
过了《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详见 2022 年 1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上的《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证上[2022]54 号)。现将相关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申购赎回基金并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银华永兴 LOF

A 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823

C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兴债 C

C 类基金份额代码:1618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交易日:2016 年 2 月 17 日

终止上市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终止申购赎回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0 日,即在 2022 年 1 月 20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资产清算

1、本基金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的申请,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次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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