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1
关于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起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本次计票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62444629.49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70.61%,达
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
计 62444629.49 份,表决结果为:62444629.49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
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2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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