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25 09:07:31 股吧网页版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5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23 年 9 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 年 3 月 18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 年 2 月 26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2021 年 10 月 19 日 调低本基金管理费率

2023 年 9 月 26 日 调低本基金托管费率、增设 D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及根据法
律法规更新相应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1
五、基金备案......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十一、基金的托管......39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0
十三、基金的投资......42
十四、基金的财产......4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49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5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二十一、违约责任......6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68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69
二十五、其他事项......7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71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