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
议
4-1-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
议
4-1-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联系人:唐州徽
联系电话:( 010) 6659485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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