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0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以通讯方式
组织召开了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时间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 17:00 止。 会议审
议了《关于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2016)年 12 月 8 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计
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58,004,640.38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78.1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58,004,640.38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 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 3.5 万元,公证费 1.2 万元,合计为
4.7 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
表决通过了《关于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
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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