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1-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24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16161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1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申购起始日2015年12月4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12月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A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1618161619
注: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第三个封闭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第三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第四个封闭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3.2.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单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3.2.2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4.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和网上直销。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