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31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7
第五部分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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