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6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6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摘要......6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巨潮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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