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03-07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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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
会 2005 年 2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8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完成且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符合上市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上市
交易。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4、 本基金自 2005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止(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银行及券商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时还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挂牌发售。本基金认购方式分为场内(交
易所)认购和场外(柜台)认购两种方式。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北京分公
司、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深圳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国泰君安”)、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证
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夏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平安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安证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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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东证券”)、 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南京证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
金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金通证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证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 华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华林证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
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世纪证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一证券)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使用本人的深市证券账户(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或
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
各代销网点可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场内份额发售,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
在同一个证券营业部的同一个席位认购本基金。参加认购的每一账户的认购量最少不
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9、场外金额发售,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数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加认购数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数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撤销。
10、销售网点(指各证券营业网点、场外各代销网点或我公司直销网点)对申请
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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