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20 00:05: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调低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0


关于调低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融通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自 2024 年 3 月 21 日起,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和《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调整方案

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 0.6%/年调低为 0.3%/年,托管费率由 2.0‰/年调低为
1.0‰/年。

二、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修订

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A、融通债券基金” 的第 1 点和第 2 点进行修订。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现调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3 月 21 日生效。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rt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