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0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0
第五部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7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该指数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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