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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6 00:08:12 股吧网页版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19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20
十二、基金的成立 ...... 21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28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8
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 ...... 29
十八、基金资料的保管 ...... 30
十九、基金的投资 ...... 30
二十、基金的融资 ...... 35
二十一、基金资产 ...... 35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36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9
二十八、业务规则 ...... 51
二十九、违约责任 ...... 51
三十、争议处理......52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53
三十三、其它事项 ...... 53
三十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54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的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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