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1-18 08:07:27 股吧网页版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申购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8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申购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了《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申购赎回的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申购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上午10:00止,并于2022年1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2022年1月12日在规定媒介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的《关于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22]40号)。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国投消费LOF

交易代码:161213

终止上市日:2022年1月19日

终止申购赎回日:2022年1月19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22年1月18日,即在2022年1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后续事项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议案》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清算相关事宜如下:

(一) 基金资产清算

1、本基金自2022年1月13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同时,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指数使用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者可以登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