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0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八部分 业务规则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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