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06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公告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6〕24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以及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两个部分。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
29日正式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属于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情形。
对本基金而言,原有投资香港股票的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简称“QDII机制”)
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机制(简称“沪港通”)。
根据2016年11月8日《关于同意开通大成基金等交易参与人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
通知》(深证会(2016)338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获得交易
参与人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综上,本基金将在本公告之日起增加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及投资范围的其他约定,进行本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增加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事项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也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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