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28 08:01:1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8

关于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3 年 3 月 2 日起,对大
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 160916。另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基金代码为 018008。

2、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30 日≤T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后续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对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 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