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17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的沿革...... 8
五、基金的存续......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9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1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7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18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18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十四、基金的托管......30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1
十六、基金的销售......32
十七、基金的投资......32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39
十九、基金财产......39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39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4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4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1
二十六、违约责任......52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5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53
二十九、业务规则......54
三十、其他......54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见签署页。......54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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