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
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www.c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公司旗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根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同时,本基金已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即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自 2023 年 9 月 26 日起本
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发布了《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
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发布了《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本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 5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
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一、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的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
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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