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06-29 15:31:49 股吧网页版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20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丰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08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2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14年6月2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同丰A 同丰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0811 15011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否
注:《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2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同丰A的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为2014年6月26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同丰A份额;没有赎回的同丰A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其自动转换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同丰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6月26日(周四)为同丰A的第3个开放日(也是最后一个开放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接受办理同丰A份额的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丰A的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次同丰A仅开放1个工作日。2014年6月27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有关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同丰A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同丰A的赎回按“确定价”原则,即同丰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丰A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参阅《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