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6
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资产中停牌股票处置情况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18年1月16日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进行了统计,大会审议且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2018年1月24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于当天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截至清算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8年1月23日)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中,仍有部分停牌股票未变现。根据《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约定,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截至2019年1月4日,本基金在最后运作日所持有的停牌股票均已复牌并卖出变现,处置金额低于最后运作日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估值金额,即处置所得金额低于本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根据本基金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中约定,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或010-86497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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