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3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37 号文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起讫时间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至 24 个月后的对应日(含)(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 2016年 9月 6 日起至 2016年 9月 30 日止,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非限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
告。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7、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
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同时为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
认购手续。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2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即投
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无须
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
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
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募集期内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
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 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
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16年 9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
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
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