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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25 12:27:55 股吧网页版
关于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4

关于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24日起对本公司 管理的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鹏华丰利”) 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丰利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 码:017820),与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 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丰利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 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鹏华丰利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鹏华丰利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在 7-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0%赎回费,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满 30 日以上(含 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鹏华丰利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鹏华丰利C类份额 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 华丰利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丰利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鹏华丰利 现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鹏华丰利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丰利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鹏华丰利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鹏华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更新《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丰利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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