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8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怍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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